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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常识法律篇:民事法律行为

发布时间:2021-04-12 14:30 | 安徽政道公务员 | 咨询QQ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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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。

  (一)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

  1.有意思表示

  2.标的须确定、可能并合法。

  (二)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
  (1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2)意思表示真实;(3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
  二、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

  (1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;

  (2)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;

  (3)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;

  (4)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;

  (5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
  三、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

  (一)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

  1.重大误解;2.欺诈;3.胁迫;4.显失公平。

  (二)撤销权的行使期限

  1.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;

  2.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;

  3.当事人受胁迫,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;

  4.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。

  四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

  (1)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;(2)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;(3)债务承担;(4)无权处分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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